《辦法》第十條第五款規定: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對于該條款的理解,需從以下(xià)幾個方面入手:
一(yī)、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的界定
根據《工(gōng)作指引》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技術創新、開展研發活動,形成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以下(xià)簡稱《重點領域》)要求的産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
技術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xià)幾個部分(fēn):
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
2、技術承包收入:包括技術項目設計、技術工(gōng)程實施所獲得的收入;
3、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wù)力和數據系統等爲社會和本企業外(wài)的用戶提供技術方案、數據處理、測試分(fēn)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
4、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zhōng)間試驗及新産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
不難看出,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與銷售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不是互相包含或互相并列的關系,而是相互交叉的關系。具體關系可通過下(xià)列公式闡明:
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符合《重點領域》要求的産品(服務)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技術服務收入
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銷售收入-非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承包收入+接受委托科研收入
銷售收入=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非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技術服務收入
因此,企業在進行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的時候,一(yī)定要注意區分(fēn)兩者之間的關系。
另外(wài),需要提請企業注意的是,并非隻有知(zhī)識産權的産品收入才屬于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隻要産品在《重點領域》範圍内,無論企業是否對該産品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zhī)識産權都可以确認爲高新技術産品(服務)收入。但如果企業提供的所有高新産品(服務)的核心技術都沒有自主知(zhī)識産權,則企業就無法滿足高新認定所必須滿足的第一(yī)個條件的要求。
因此,對于高新技術産品(服務)的把握,企業還需要統籌考慮,不能顧此失彼,顧前忘後。
二、總收入的界定
從字面意思不難看出,總收入應該是包括公司當年獲取的全部收益總和。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wài)收入、投資收益、政府補貼收入等。
企業在實際操作中(zhōng),不要把總收入混同于利潤總額,不能把營業收入混同于總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