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yī)章 總 則
第一(yī)條 根據《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内安全技術防範産品(以下(xià)簡稱技防産品)的生(shēng)産、銷售,安全技術防範系統(以下(xià)簡稱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驗收、監理、運營和信息使用等活動,以及對上述活動的中(zhōng)介服務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公安機關是安全技術防範工(gōng)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山西省公安廳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省廳技防辦)負責全省安全技術防範(技防)工(gōng)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技防辦)、鐵路、交通、民航、森(sēn)林、海關等行業公安局、處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辦公室(行業公安局、處技防辦)在省廳技防辦的具體指導下(xià),負責本轄區、本部門技防工(gōng)作的規劃、管理、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有關業務部門應結合各自職能,按職責分(fēn)工(gōng)做好相關工(gōng)作。
第五條 安全技術防範行業協會、學會等組織在公安機關的指導下(xià)開展工(gōng)作,公安機關負責引導其通過開展技術交流、提供技術支持、推廣高新技術、開展專業培訓和加強行業自律等方式推動省内安全技術防範行業的發展。
在本省内舉辦的專業安全技術防範産品展覽會、博覽會,主辦單位應向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章 技防産品管理
第六條 技防産品的生(shēng)産管理,分(fēn)别實行工(gōng)業産品生(shēng)産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生(shēng)産登記批準制度,對同一(yī)類技防産品的管理,隻适用上述制度的一(yī)種。
第七條 實行工(gōng)業産品生(shēng)産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的技防産品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工(gōng)業産品生(shēng)産許可證制度、安全認證制度的規定執行;未取得生(shēng)産許可、安全認證的技防産品,禁止生(shēng)産和銷售。
第八條 實行生(shēng)産登記批準制度的技防産品,應當經省廳技防辦批準生(shēng)産登記,并頒發《安全技術防範産品生(shēng)産登記批準書》(以下(xià)簡稱《批準書》)。未經批準的,禁止生(shēng)産和銷售。
第九條 申請《批準書》的生(shēng)産單位,必須具備以下(xià)條件:
(一(yī))有固定的辦公及生(shēng)産場所;
(二)有工(gōng)商(shāng)營業執照;
(三)有相應産品生(shēng)産管理經驗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設計、生(shēng)産、測試及維修設備;
(五)有完整的産品生(shēng)産管理規章制度或産品質量保證體系;
(六)有完善的售後服務措施;
(七)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爲;
(八)産品經法定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
第十條 技防産品生(shēng)産單位按以下(xià)程序辦理技防産品型式檢驗:
(一(yī))生(shēng)産單位向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提出申請,并填寫《安全技術防範産品型式檢驗申請表》;
(二)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在接到申請表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對申請單位符合抽樣母體數量要求的技防産品進行随機抽樣和封樣;
(三)申請單位将封樣後的産品送到法定檢驗機構進行型式檢驗。
第十一(yī)條 《批準書》的申請與辦理:
申請技防産品生(shēng)産登記的單位應通過公安機關設立的網上辦公服務平台填報申請,并持下(xià)列資料向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yī))《安全技術防範産品生(shēng)産登記申請書》;
(二)工(gōng)商(shāng)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學曆、職稱證書複印件;
(四)主要生(shēng)産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五)産品設計與工(gōng)藝文件;
(六)符合法定要求的産品标準(國家标準、行業标準、地方标準以及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标準);
(七)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産品型式檢驗報告;
(八)産品質量管理制度及産品售後服務措施。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複印件的原件,驗證後退回。
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自收到技防産品生(shēng)産登記申請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進行初步審核。初審合格的,報省廳技防辦批準;初審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五個工(gōng)作日内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核發《安全技術防範産品生(shēng)産登記批準書》;審查不合格的,不予批準并說明理由。
《安全技術防範産品生(shēng)産登記批準書》有效期四年,實行年檢制。
第十二條 《批準書》的年檢、變更及補辦:
(一(yī))年檢
1、年檢内容:
(1)企業申請《批準書》時登記項目的執行和變更情況;
(2)産品接受公安機關技防辦、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3)産品檢驗報告;
(4)産品售後服務情況。
2、年檢程序:
(1)年檢時間爲每年一(yī)月至四月,獲證時間距年檢開始時未滿半年的不需年檢。
(2)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負責對本轄區内生(shēng)産企業進行年檢初審。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初審。初審後,簽署年檢意見,報省廳技防辦。
(3)省廳技防辦自收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初審合格的申請材料後,五個工(gōng)作日内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在《批準書》正、副證上加貼年檢标記;審查不合格的,限期一(yī)個月整改,并進行複檢;複檢不合格的,不予通過并說明理由。
(4)年檢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檢的,其《批準書》自行作廢。
(二)變更
《批準書》登記項目發生(shēng)變更的,持證單位應持變更項目的相關證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辦理《批準書》變更手續。
(三)補辦
《批準書》丢失、損毀等需補辦的,應登報公告後,到原申請單位申請補辦。
第三章 技防系統管理
第十三條 凡由技防産品和其他相關産品所構成的探測與報警、視頻探測與監控、出入口目标識别與控制、防爆安全檢查等系統,或者由這些系統爲子系統組合、集成的系統或者網絡都屬于技防系統。
第十四條 技防系統的建設應符合《安全防範工(gōng)程技術規範》(GB50348-2004)等标準要求,且具備同公安機關聯網的條件,系統平台應符合《安全防範視頻監控聯網系統信息傳輸、交換、控制技術要求》(GB/T28181)、《安全防範監控數字視音頻編解碼技術要求》(GB/T25724)等标準規範,并預留接口。
第十五條 省廳技防辦對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監理、運營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并統一(yī)印制和發放(fàng)《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資質證》(以下(xià)簡稱《資質證》)。設計、安裝、運營單位資質證分(fēn)爲一(yī)級、二級、三級和暫定級四個等級。未取得《資質證》的,不得從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監理、運營等業務。
第十六條 《資質證》申辦條件:
(一(yī))有固定的辦公及營業地點;
(二)有相應經營範圍的工(gōng)商(shāng)營業執照;
(三)有經過專門機構培訓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設計、安裝、調試及維修所需的設備;
(五)具備完善的技防系統管理規章制度和系統維護、維修服務措施;
(六)無違法、違規經營行爲;
(七)主要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無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記錄;
(八)申辦監理資質的,應已取得住建部門核發的綜合工(gōng)程監理資質或通信專業類工(gōng)程監理資質;相關專業注冊工(gōng)程師接受過專門機構培訓。
第十七條 《資質證》申辦程序:
申請《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資質證》單位應通過公安機關設立的網上辦公服務平台填報申請,受理後持下(xià)列資料向所在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提出申請:
(一(yī))《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資質證》申請表;
(二)工(gōng)商(shāng)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三)營業場所房産證明(或租賃協議)複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勞動合同、安全防範工(gōng)程及相關專業(電子、計算機、通信、自動化控制、網絡系統、系統集成、圖像技術等)的學曆證書、職稱證書、專業培訓證書複印件;
(五)主要系統設備、檢驗儀器明細表;
(六)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或質量保證體系文件;
(七)系統維護與售後服務措施(監理資質可不提供);
(八)技防系統業績報告,其中(zhōng)含合同、系統決算清單、驗收、檢測報告複印件(初次申辦可不提供)。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複印件的原件,驗證後退回。
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自接到資質證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初審。初審合格的,報省廳技防辦核準;初審不合格的,退回申請并說明理由。
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報送的資質證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核準。符合條件的,核發相應等級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資質證》年檢、變更和補辦:
(一(yī))年檢
1、年檢内容:
(1)持證單位登記事項的執行和變更;
(2)當年完成技防系統業績情況(方案、圖紙、合同、檢測報告、驗收報告);
(3)企業工(gōng)程獲獎情況;
(4)當年技防系統維修服務情況;
(5)有無違反技防管理的行爲。
2、年檢程序:
(1)年檢時間爲每年一(yī)月至四月,獲證時間距年檢開始時未滿半年的不需年檢。
(2)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負責對本轄區内的持證單位進行年檢初審。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年檢申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初審。初審後,簽署年檢意見,報省廳技防辦核準。
(3)省廳技防辦應當自接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報送的年檢材料之日起五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核準。年檢合格的,在《資質證》正、副證上加貼年檢标記;初次年檢不合格的,限期一(yī)個月整改,并進行複檢;複檢不合格的,收回證件并說明理由。
(4)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年檢,《資質證》自行作廢,兩年内不得重新申辦。
(二)變更
《資質證》登記項目發生(shēng)變更的,持證單位應在三十日内到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辦理《資質證》變更手續。
(三)補辦
《資質證》丢失、損毀等需補辦的,應登報公告後,到原申請單位申請補辦。
第十九條 《資質證》等級升降:
(一(yī))等級條件:
1、一(yī)級資質條件:
(1)注冊資金人民币500萬元(含)以上;
(2)獲得《資質證》滿5年;
(3)相應專業的高級工(gōng)程師4人、工(gōng)程師8人、其他技術人員10人以上,其中(zhōng)經過培訓的人員不得少于10人;
(4)企業經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業管理經驗;
(5)最近兩年内竣工(gōng)驗收通過的技防系統總額2000萬元(含)以上,其中(zhōng)至少有一(yī)項不少于500萬元的工(gōng)程。
2、二級資質條件
(1)注冊資金人民币300萬元(含)以上;
(2)獲得《資質證》滿3年;
(3)相應專業的高級工(gōng)程師3人、工(gōng)程師5人、其他技術人員8人以上,其中(zhōng)經過培訓的人員不得少于8人;
(4)企業經理有兩年(含)以上技防企業管理經驗;
(5)最近兩年内竣工(gōng)驗收通過的技防系統總額1200萬元(含)以上,其中(zhōng)至少有一(yī)項不少于300萬元的工(gōng)程。
3、三級資質條件:
(1)注冊資金人民币100萬元(含)以上;
(2)獲得《資質證》滿1年;
(3)相應專業的高級工(gōng)程師2人、工(gōng)程師3人、其他技術人員7人以上,其中(zhōng)經過培訓的人員不得少于5人;
(4)企業經理有一(yī)年(含)以上技防企業管理經驗;
(5)最近兩年内竣工(gōng)驗收通過的技防系統總額500萬元(含)以上,其中(zhōng)至少有一(yī)項不少于100萬元的工(gōng)程。
4、暫定級資質條件:
(1)初次申請《資質證》;
(2)注冊資金人民币50萬元(含)以上;
(3)相應專業的高級工(gōng)程師1人、工(gōng)程師2人、其他技術人員5人以上,其中(zhōng)經過培訓的人員不得少于3人。
(二)年檢時持證單位達到晉級條件的,可申請升級。
(三)年檢時持證單位未達到本級别資質條件的,降至相應級别。
(四)暫定級資質單位,領取《資質證》兩年内無任何技防系統業績的,取消其暫定級《資質證》,一(yī)年内不予重辦。
第二十條 已取得其他省級公安機關核發的相應的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資質的,在山西省進行投标、承接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監理、運營等活動,應向省廳技防辦申請備案。符合條件的,省廳技防辦向申請單位出具備案證明,未經備案不得從事上述活動。
申請備案時,需提交以下(xià)材料:
(一(yī))工(gōng)商(shāng)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申請單位所在地省公安廳(局)技防辦頒發的資質證書複印件;
(四)系統運行管理制度;
(五)系統維護與維修保養服務措施。
提交申請材料時,需提供複印件的原件,驗證後退回。
省廳技防辦在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備案核準,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yī)條 按照規定應當對技防系統設計方案進行論證的,應向方案論證組提交下(xià)列資料:
(一(yī))設計任務書或者相當于設計任務書的資料;
(二)設計方案;
(三)平面布防圖及防護範圍;
(四)系統框圖及設備配置表;
(五)監控中(zhōng)心布局圖;
(六)管線敷設方案;
(七)工(gōng)程費用概算和建設工(gōng)期。
第二十二條 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程序及要求:
(一(yī))設計方案論證由建設單位組織。評審委員會由建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公安業務主管部門、技防管理部門的代表和一(yī)定數量的技術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主任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抽取。
(二)評審委員會對設計方案的各項内容進行審查,對其技術、質量、費用、施工(gōng)組織計劃做出評價,提出書面論證意見,并由參加評審的委員簽字。
(三)技防系統設計方案論證通過的,建設單位與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論證意見中(zhōng)提出的整改意見,對原設計方案進行修改、補充、完善;論證未通過的,不得施工(gōng)。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具有技防系統監理資質的單位對技防系統施工(gōng)過程進行監理,特别要加強對隐蔽工(gōng)程的監理,确保工(gōng)程質量不留隐患。
第二十四條 技防系統應當檢測的,建設、設計、安裝單位持技防系統合同、設計方案、竣工(gōng)報告等材料向主管公安機關提出檢測申請,由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委托公安部授權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五條 技防系統應當驗收的,設計、安裝單位向驗收委員會提交下(xià)列資料:
(一(yī))設計任務書;
(二)工(gōng)程合同;
(三)設計方案及設計方案通過論證後,設計、安裝單位和建設單位共同簽署的整改落實意見;
(四)正式設計方案與相關圖紙(包括系統框圖、平面布防圖及設備配置表、線槽管道布線圖、監控中(zhōng)心布置圖、設備清單等);
(五)系統試運行報告;
(六)系統竣工(gōng)報告;
(七)系統使用說明書(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八)初驗報告;
(九)決算報告;
(十)監理報告;
(十一(yī))系統檢測報告;
(十二)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技防系統驗收程序及要求:
(一(yī))驗收委員會由建設單位會同公安機關相關部門組織,由建設單位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建設單位(含工(gōng)程總包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安裝單位,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公安業務主管部門和不低于驗收機構人員總數的50%的技術專家參加,并按規定組成驗收委員會。驗收委員會主任由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員擔任,專家在公安機關設立的專家庫抽取。
(二)驗收委員會應對照設計任務書、合同或者設計方案,對系統的安裝規範、技術指标、圖紙資料等進行審查驗收,對系統建設中(zhōng)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對系統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由參加驗收的委員簽字認定。
(三)驗收通過或者基本通過的技防系統,設計、安裝單位應當根據驗收結論提出經建設單位認可的整改措施,由建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和分(fēn)級管理相對應的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督促落實。驗收不通過的不得交付使用,由設計、安裝單位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
(四)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技防系統的驗收應按《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技防系統使用的産品和技防系統的功能、性能指标應符合全國安全防範報警系統标準化技術委員會(SAC/TC100)現行标準及其他标準或規範要求。
第二十八條 技防系統的使用單位,應當制定技防設施的使用、維護和更新制度,保證系統效能的發揮和正常運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備勤制度和警訊緊急處置預案。
技防系統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定期對系統管理人員進行專業培訓,規範系統操作規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保證系統安全有效,杜絕漏報,減少誤報;接到報警信息應當立即予以複核,确認爲警情的,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九條 技防系統實行分(fēn)級、分(fēn)類管理。
(一(yī))根據《安全防範工(gōng)程技術規範》(GB50348-2004)國家标準規定的相關要求和我(wǒ)省實際情況,技防系統分(fēn)爲一(yī)級技防系統、二級技防系統、三級技防系統。一(yī)級技防系統是指一(yī)級風險或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技防系統;二級技防系統是指二級風險或投資額超過100萬元不足500萬元的技防系統;三級技防系統是指三級風險或投資額超過30萬元不足100萬元的技防系統。
(二)一(yī)級技防系統由省廳技防辦監督管理,二級、三級技防系統由市級公安機關技防辦監督管理,其它技防系統由縣級公安機關技防管理部門監督管理。
實行等級管理的技防系統應當進行設計方案論證、系統檢測、竣工(gōng)驗收。沒有規定風險等級且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xià)的技防系統可視具體情況簡化。
(三)公安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督促業務管轄範圍内特定場所(部位)的所屬單位,按照國家(行業)标準建設技防系統,由公安業務主管部門會同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開展方案論證、系統檢測、竣工(gōng)驗收等工(gōng)作,并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條 執法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因工(gōng)作需要可以查閱技防系統的信息資料;需要複制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發生(shēng)社會安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shēng)等突發公共事件時,具有突發事件調查、處置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閱、複制或者調取有關技防系統的信息資料。
根據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的需要,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接入相關單位的技防系統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資料。
其他組織和公民個人需查閱技防系統信息資料時,應經技防系統使用、運營單位安保部門同意,在技防系統管理人員協助下(xià)查閱與其有關的信息,但不得私自複制。需要複制或者調取有關信息資料的,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第三十一(yī)條 查閱、複制或者調取技防系統信息資料時,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wài),應當遵守下(xià)列規定:
(一(yī))複制、調取時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gōng)作證件和單位證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機關的批準文件;
(四)履行登記手續;
(五)遵守技防系統信息資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條 技防系統使用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監看、運行維護、安全檢查等制度,對信息資料的錄制人員、調取人員、調取時間、調取用途以及去(qù)向等情況進行登記,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監看場所。
技防系統的信息資料存儲時間不少于三十日,重點信息存儲到相應的信息庫。技防系統視音頻系統的存儲、播放(fàng)應具有原始完整性。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相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下(xià)列措施,加強對技防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管理:
(一(yī))對技防系統的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資料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規範技防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審批制度,加強技防系統及其信息資料的使用管理;
(三)加強對公安機關工(gōng)作人員的保密教育和規範管理,防止失洩密事件發生(shēng)。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技防産品、技防系統的監督檢查情況、技防産品生(shēng)産和技防系統的設計、安裝、監理、運營單位名錄實行信息公開制度。
公安機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主要媒體公告各自管轄、職責範圍内已取得《安全技術防範産品生(shēng)産登記批準書》、《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從業單位資質證》單位名錄,日常監督檢查情況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該公告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條例》相關規定,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條例》第三十一(yī)條、第三十五條規定中(zhōng)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爲三十日;第三十二條規定中(zhōng)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爲十五日;第三十三條規定中(zhōng)責令限期改正的,原則上限期爲六個月;第三十四條規定中(zhōng)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爲三十日;第三十六條規定中(zhōng)責令限期改正的限期爲七日。
第三十七條 違反《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gōng)作人員在技防管理工(gōng)作中(zhōng)嚴重失職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fēn);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在《山西省安全防範技術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工(gōng)程設計、施工(gōng)備案證明》的企業,應按照本實施細則中(zhōng)申請技防系統設計、安裝、監理、運營《資質證》的條件,在規定時間内換發相應級别的《山西省安全技術防範從業單位資質證》。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山西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yī)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